1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和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發生的地震災害和省外發生對我省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應對省內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市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較大地震災害的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
2組織體系
2.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省地震局承擔省指揮部日常工作。
2.1.1省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地震局局長,省民政廳廳長,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負責同志。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外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旅游局、省糧食局、省人防辦、省能源局、省政府新聞辦、省政府應急辦、省氣象局、省地震局、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安徽保監局、民航安徽監管局、上海鐵路局合肥鐵路辦事處、團省委、省紅十字會、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省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可對省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
2.1.2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履行綜合協調和信息匯總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辦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省地震局、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應急辦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為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
2.1.3省指揮部工作組
重大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后,省指揮部視情成立綜合組(省指揮部辦公室并入綜合組)、搶險救援組、地震監測與震害調查組、群眾生活保障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和恢復組、通信保障組、建筑物安全鑒定組、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組、災害損失評估組、社會治安組、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宣傳報道組等13個工作組。根據需要,省指揮部可以對工作組的設立進行調整。
2.1.4省指揮部專家組
省指揮部下設專家組,為地震災害應對工作提供決策技術咨詢和建議。省指揮部專家組由省地震局負責組建和聯系。
2.2現場指揮部
重大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后,省指揮部視情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部,靠前指揮、協調、督導抗震救災工作。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一般由省政府有關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省地震局、省民政廳、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以及災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副指揮長進行調整,可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分別負責搶險救援、物資供應、地震監測與震害調查、損失評估、災民安置、通訊保障、社會治安、醫療防疫、宣傳報道等方面工作。
2.3市、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本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響應機制
3.1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3.1.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上年全省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6.0級以上地震(m≥6.0),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5.0≤m<6.0),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較大地震災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4.0≤m<5.0),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一般地震災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省內發生3.5級以上、4.0級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時,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省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領導和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省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省指揮部根據需要,報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國家有關部門給予支援。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省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由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省指揮部根據災區需求,指導、支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省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響應,由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視情對受災縣(市、區)進行支援,派出工作組赴災區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指揮機構見表1。
表1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指揮機構地震災害級別
響應級別
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ⅰ級
省指揮部
重大地震災害
ⅱ級
較大地震災害
ⅲ級
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一般地震災害
ⅳ級
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經初判啟動地震應急響應后,如果發現應急響應級別與實際災情明顯不符,應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監測報告
4.1監測預報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形成震情會商意見,提出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人民政府根據地震預報意見,組織預報區人民政府制訂專項抗震救災應對工作方案,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后,對于達到以下級別的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15分鐘內將測定結果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通報有關單位和震區市人民政府,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1)我省境內發生2.5級以上地震;
(2)毗鄰省份發生4.5級以上地震;
(3)其他省份發生6.0級以上地震。
4.3災情報告
災情報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時間、地區、范圍、強度,以及受災人口、人員傷亡、轉移安置和重要基礎設施損毀等情況。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市人民政府及時匯總震情、災情、社情等信息,在2小時內上報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后,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將核實的初步災情立即報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并及時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全監管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迅速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接報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后,立即上報國務院,并及時續報。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時,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迅速核實并報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通報省有關部門。
5應急響應
當省內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并根據地震災害初判指標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省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同時,將震情信息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當省內發生一般地震災害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報告震情,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應急響應。
5.1i級或ⅱ級響應
5.1.1先期處置
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類專業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災情調查核實等工作,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
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和災情調查,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開放應急避難場所,設立安置點,發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5.1.2指揮協調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了解、掌握災情。成立并派出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趕赴災區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抗震救災工作。
(2)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駐皖部隊及民兵、預備役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和被困群眾。
(3)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傷員救治;協調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組織開展衛生防疫,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4)迅速組織工程搶修搶險專業隊伍,修復毀壞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廣播電視、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
(5)指揮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救援行動,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揮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危險區域和警戒區域,設置警戒標志,并采取緊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維護社會秩序,保護重點目標和場所。
(8)組織非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受災地區進行支援。必要時,組織非災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9)統一發布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
(10)加強涉外事務協調管理,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員;做好對外信息溝通與通報,按程序協調安排國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加強境外救援物資的接收和管理。
(11)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并視需要請求支援;認真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12)其他重要事項。
5.1.3應急處置
省指揮部各工作組、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各工作組牽頭單位負責協調本組高效有序開展工作,并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指揮部。
(1)搜救人員。省軍區司令部、省公安廳、武警安徽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安全監管局、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駐皖部隊及民兵、預備役部隊、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搜救被壓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及時向省指揮部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
(3)安置受災群眾。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居住等問題。在受災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有序發放。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組織企業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省教育廳指導受災地區適時組織災區學校復課或設立臨時教室,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4)搶修基礎設施。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民航安徽監管局、上海鐵路局合肥鐵路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組織搶修因災損毀的公路、鐵路、機場、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組織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求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5)加強現場監測。省地震局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及時研判災區震情形勢。省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省環保廳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災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省安全監管局、省能源局、省國防科工辦、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軍工科研生產重點設施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損毀的建筑工程開展安全評估、鑒定,對建(構)筑物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
(7)維護社會治安。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武警安徽省總隊等有關部門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戒毒所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加強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優先保障抗震救災車輛通行。
(8)開展社會動員。團省委、省紅十字會、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應急志愿者隊伍管理;及時開通應急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省民政廳、省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視情組織開展為災區捐款捐物活動,做好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9)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并會同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承擔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具體工作。
5.2ⅲ級響應
5.2.1市、縣政府處置
災區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治、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災情調查核實、應急恢復等處置工作;迅速了解災情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視情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在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指導下,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5.2.2省級應急處置
省指揮部視情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快速了解、收集和上報本行業及管轄范圍內的災情信息,匯總后上報省人民政府。
(2)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監視震情發展,指導余震防范工作。
(3)派遣省相關專業搶險救援隊參與應急救援。
(4)組織有關部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5)派出次生災害防范、群眾生活保障、醫療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相關工作隊伍,指導、支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6)協調解決其他事項。
省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省指揮部部署,支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3ⅳ級響應
5.3.1市、縣政府處置
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迅速組織開展災情統計上報、醫療救治、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等處置工作,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在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指導下,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視情對受災縣(市、區)進行支援,派出工作隊赴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5.3.2省級應急處置
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協調相關部門提供支援,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4信息發布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地震災害發生后,30分鐘內發布震情,4小時內發布初步災情、震情趨勢判斷意見以及抗震救災情況,適時開展后續發布。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5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礎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和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認真總結地震應對工作,向省指揮部提交地震應對工作總結報告。省指揮部匯總后上報省人民政府。
6恢復重建
6.1調查評估
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及災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形成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報告,上報省人民政府。
6.2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需要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震局等部門以及災區市人民政府編制。
6.3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人民政府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實施給予指導。
7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保障
省地震局、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衛生計生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地震救援等各類抗震救災隊伍建設,經常性地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街道)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企業、社會組織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基層和群眾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地震應急救援隊伍類別及調用方案見表2。
表2地震應急救援隊伍類別及調用方案調用梯隊
應急隊伍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搜救隊伍
災區市、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當地駐軍、民兵預備役,災區地震志愿者隊伍
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救援隊伍,省內非災區市、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周邊市、縣地震志愿者隊伍
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華東片和鄰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工程搶險專業隊伍
災區市、縣工程搶險專業隊伍
省內工程搶險專業隊伍、武警水電部隊
鄰省工程搶險專業隊伍
次生災害應急救援隊伍
災區公安消防部隊
各行業應急救援隊伍
鄰省特種應急救援隊伍
醫療衛生救援隊伍
災區醫療衛生機構、災區緊急醫學救援隊伍
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醫療分隊,各級醫療機構、緊急醫學救援隊,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所屬醫療機構,省紅十字應急救援隊
鄰省和軍隊醫療隊,紅十字應急救援隊
現場地震應急隊伍
災區市、縣地震部門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
省地震局、華東協作區及鄰省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周邊市、縣地震部門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
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災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協調相關建筑結構安全方面的專家隊伍
專家組有關專家
7.2物資與資金保障
省直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省級財政對達到省級災害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各級各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工程搶修搶險專業隊、醫療救護隊、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志愿者隊伍等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
7.3基礎設施保障
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確保至少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電視體系,確保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建立健全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7.4指揮平臺保障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現有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和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做到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實現震時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信息(含音視頻)暢通、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7.5避難場所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公園、綠地、學校、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備設施,并儲備必要的物資。
學校、醫院、養老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置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7.6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地震、共青團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教育、地震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訂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8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8.1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的應對工作,由地震部門和地震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3.5級以下有感地震發生后,當地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組深入現場,調查了解情況,迅速收集并向上級報告震情、社情,及時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宣傳地震知識,做好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的準備,同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治安管理、安全保衛和交通疏導,維護社會穩定。其中,3.0~3.4級有感地震發生后,省地震局視情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協助當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門做好應對工作,并組織專家進行緊急會商,提出震后趨勢判斷意見,上報省人民政府。
8.2地震謠傳事件應急
當我省出現地震謠傳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省地震局和省委宣傳部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澄清事實,平息謠傳。對制造、傳播地震謠言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8.3省外地震應急
當毗鄰省份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并對我省造成人員傷亡或建(構)筑物破壞時,省地震局根據震情、災情和對我省的影響程度,向省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當其他省份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時,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安排或災區政府的請求,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對地震災區的支援工作。
9附則
9.1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與本預案相銜接、配套的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局備案。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大型水庫、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編寫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9.3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9.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8月24日印發的《安徽省地震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09〕94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